沸沸扬扬的“极度”事件又有了新的进展:据媒体报道,继9月18日天极网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百度,百度沉默了一周之后,9月27日,也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天极网,同时向天极索赔50万元人民币。――至此,双方都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并且都选择了“不正当竞争”为利器攻击对方,那么在这场较量中,到底谁会获得法律的支持呢?
何为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损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在此有必要解释一下,所谓竞争者,是指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同业竞争者。
百度旗下的天空软件站所从事的下载软件业务在内容、用户体验方式、商业运营方式等诸多方面均与天极所经营的业务相同或类似,所针对的客户群也完全相同,双方在此业务上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所以,天极与百度旗下的天空软件站是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同业竞争者,而百度与天空软件站存在着隶属关系,所以,百度和天空软件站符合不正当竞争的主体资格问题,换句话说,先撇开天极是否可以胜诉不谈,最起码天极网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百度和天空软件站是可以获得法律支持的。
再者,除了不正当竞争外,百度的行为还涉嫌违约。正如很多法律评论人士所言,在网络搜索服务过程中,存在着三方主体以及两个合同法律关系。即第一,是用户与搜索引擎之间存在着搜索服务或导航服务关系,这形成搜索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用户向搜索引擎发出搜索请求,搜索引擎按照用户的请求在网络中寻找匹配的网页。第二,是搜索引擎与各网页所有者(搜索被指向方)之间的网页搜录法律关系,这形成搜索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假如天极所指是事实的话,那么百度的行为就构成了对两个合同的违约。第一,构成对搜索用户的违约,但因为这个违约与本案无关,所以无须笔者多费笔墨赘述。第二,则构成对搜索被指向方的服务合同的违约。有人或许会认为,百度与很多搜索被指向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因为他们之间既没有签订合同,被指向方又没有付费。其实,这种理解是片面的。首先,法律上的合同既有文本合同法律关系,又有事实合同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即使天极与百度没有签订文本合同,但是,由于百度搜录了天极网页,这就存在着事实合同法律关系;其次,我们不能把付费作为唯一的合同对价,很多无形财产也可作为合同的对价进行支付。比如,本事件中,天极即使没有付费给百度,但搜索用户在百度搜索天极时,对百度贡献了流量,这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百度的广告价值,因此,从法律上可以把它当作天极为此事实合同法律关系支付的对价。既存在事实合同法律关系,又支付了一定的对价,所以合同关系是成立的。合同关系成立,但百度的搜索服务指向的对象存在失误即构成违约。
另外,百度还涉嫌垄断。虽然从行业准入角度看,搜索服务并不是垄断的,但从市场实际地位看,用户的选择并不多,尤其在中文搜索领域,百度事实上处于准寡头垄断的地位。9月13日CNNIC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百度已经在国内搜索市场占据了62.1%的份额,已经具备了垄断优势,百度若利用自己的搜索垄断地位,把搜索结果指向自己旗下的天空软件,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这就是典型的市场垄断行为。
所以,至少天极可以从以上三个法律途径对百度提起诉讼,至于天极只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百度,则是天极根据各方面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这是当事人的权利,可自由选择。
再来看百度的起诉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上文中已提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条件:第一,直接竞争关系是不正当竞争中的法律主体要求,第二,对竞争对手的权益造成了侵害的事实。在本案中,百度是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而天极则是IT内容供应、无线增值服务及技术支持提供商,所以,天极与百度并不存在直接的同业竞争关系。百度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天极,不符合第一个要素。有人或许会觉得奇怪,既然天极可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百度,为什么百度不可以呢?原因很简单,天极的下载业务只是与天空软件存在竞争关系,所以,虽然百度不可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天极,但天空软件可以该理由起诉。但是,若天空软件起诉的话,又不满足第二个条件,因为在这次事件中,天空软件并不是受害者,天极也没有损害天空软件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百度不满足第一个条件,天空软件不满足第二个条件,因此,百度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天极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
本案分析至此,双方的是非过错已经一目了然,高下立判。但以笔者推断,本案最终将以调解结案,盖因虽然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但由于我国网络立法的滞后以及网络搜索法律的缺失,既无法律规制,又无判例可供参考,在中国特有的司法环境下,法官会面临强大的舆论压力,因此,为了摆脱可能的责难,法官一般会倾向于以调解结案。